“多人运动”犯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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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丶自由羽
L6
• 2020-04-26 • 回复 5 • 只看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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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Danni
面对罗师傅这趟急速高铁,属实赶不上。
那就原地点根烟来品品这件事吧,故事还要从一条微博讲起。
娱乐圈资深罗师傅的前女友小青在23号早晨9点,发出了一封长文,信息量巨大,非常适合作为阅读理解选题。
而这篇文章最扎眼的莫过于,形象又内涵的“多人运动”,加上“经常”“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等描述,更是为群众围观明星情侣分手的八卦之心添了一把火。
而且这次分手让小青最疑惑的就是罗师傅难道每天过的是72小时么???
于是,大家纷纷借着这个梗来发挥自己的创造力。
对于这次的爆点事件,大部分女生关注点在于罗师傅的渣男行径,而大部分男生则感叹罗师傅4次/s的腰力以及充沛的“精力”。
雌雄同体的我,却非常疑惑,做这么久的“多人运动”不会被抓吗?
上次闲着没事跟男友聊起性幻想,他也提到过所谓的“多人运动”,我当时第一反应就是,你这是在犯罪,你敢搞,我就报警抓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体来说,就是指叫了不论性别的三个人或以上一起行淫乱之事,参与者都是自愿,且损害了公共秩序,那么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尽管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判决起来却很困难,因为“聚众淫乱罪”的界定有很大的争议,对于这条法律的存废问题学术界也是争论不休。
01主张废除
性学者、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坚定地认为该废除:“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则,从而颁布法律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
在她看来,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而是在现代社会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很微妙。
尤其是面对性问题的时候,解释起来更加复杂。
西方的思想更偏向于性是个体的权利,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自己身体,这不应该被惩罚,而法律应当保护个人权利,而不应该对性问题加以立法上的干涉。
但是对于我们国家大多数人来说,性长期以来都是难以启齿的话题,比起个人的行为,更像是约定俗成的秘密。
大家都必须要遵循一套特殊规范原则,否则就是有伤风化,可这个界限在哪,谁都说不好,而直接用犯罪论处是否有点过于严厉,确实值得思考。
02主张保留
要说,三个人一起悄默声地约定去一个宾馆啪啪啪,完事大家都舒舒服服各回各家,除了有可能影响隔壁房间的人休息之外,好像也不是很伤天害理的样子。
但被其他人知道了还是会觉得自己三观崩坏了,即使是私密性的行动,还是会影响到风序良俗,破坏社会的道德观念。
从另一角度来说,参与者都是自愿的,是否不存在受害者?
如果说侵犯是公共生活规则,那既然选择私密性的场所,是已经顾虑到社会秩序,并非故意使然,能不能构成罪名是否有待商榷?
03加强完善
“聚众淫乱罪”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的“扰乱公共秩序”这一节中,说明想保护的法益应当为“公共秩序”。
相较于在私密场所进行的“多人运动”,在公开场所或者他人能够认识到的场所进行“活动”,别说毁三观了,你要是看到了,都想戳瞎自己。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的观点是“刑法规定本罪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的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尤其是侵害了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
“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
“聚众淫乱罪”的罪名描述存在不足,直接废除,恐怕公众难以接受,但仅仅道德上规范聚众淫乱行为有失偏颇。
保留并加以完善,是目前的最优选择。
尤其是在区分“私密聚会”“公然聚会”以及特殊情况上,应该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你说,像罗师傅的这种情况,一开始好像确实属于私下里熟人聚集的“多人运动”,前女友小青不说咱也不知道。
现在可好,大家都知道了,算不算伤害我们对于“性”的感情,这种不想知道却被迫知道的情况下,真的很挑战人的羞耻心。
再来,罗师傅说到底是台湾艺人,而台湾是没有聚众淫乱罪的,但有公然猥亵罪。
看起来,这个罪也不太好界定,尤其对象还是罗师傅这样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娱乐圈资深司机。
罗师傅今早在微博上又再次对分手事件作出了回应。
不知道这里的后果是不是包括法律后果,来留言跟我讨论一下吧,挺愁的。